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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简讯:新研股份5年虚增收入超33亿上市公司及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均收到罚单

  • 2023-02-10 12:08:26 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日前,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开了2023年1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1号)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涉事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研股份”)及相关人员财务造假行为。同时,根据新疆证监局2月6日公布的2023年1号行政监管措施,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3名注册会计师在执行新研股份年报审计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出具警示函。

虚增营业收入33.46亿元


(相关资料图)

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新研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因新研股份收购明日宇航,2015年11月1日起,新研股份将明日宇航纳入合并范围。新研股份2015年披露的利润包含明日宇航2015年11月至12月的利润。

新研股份子公司明日宇航通过虚构业务和提前确认收入两种方式实施财务造假。2015年度至2019年度,新研股份虚增营业收入3,346,503,750.10元,各年度具体情况如下:350,998,671.74元、815,165,601.85元、1,174,253,362.90元、884,761,756.83元、121,324,356.7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5.05%、45.50%、63.34%、47.07%、9.71%。新研股份虚增利润总额1,311,201,540.66元,各年度具体情况如下:176,887,385.48元、397,687,745.08元、563,423,202.11元、313,169,839.75元、-139,966,631.76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50.69%、136.67%、118.24%、90.66%、6.77%。

证监会称,违法事实,有公司年度报告、业务台账、交付清单及统计台账、销售合同、采购合同、贸易类收入成本汇总表、贸易类收入成本会计凭证、银行、汇款收款凭证汇总表及凭证、相关账户银行流水、提前确认收入统计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坏账准备计提明细表、客户核算项目明细账、合同、凭证及留存发票台账及留存发票、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证监会认为,新研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新研股份改正其违法行为,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对韩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的罚款;对匡理鹏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周卫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五万元罚款;对张舜、胡鑫、刘佳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万元罚款;对杨立军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另据证监会同日披露的市场禁入决定书,证监会决定,对韩华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对张舜、匡理鹏分别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会计师事务所也收到罚单

涉事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也收到了罚单。

2月6日,新疆证监局公布2023年1号行政监管措施,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朱瑛、张艳、陈继出具警示函。

经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年报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收入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在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年报审计过程中,未保持职业谨慎,未对新研股份子公司四川明日宇航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日宇航)及其子公司天津明日宇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宇航)部分与收入相关的异常合同、产品交接单、收货确认单保持合理怀疑;未按审计计划对部分客户实施穿行测试程序,查验凭证、合同、产品交接单,检查销售回款等。

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在2017年度审计过程中,未就明日宇航部分客户回函印章异常且联系地址为明日宇航办公地址、天津宇航部分回函快递单注明的相关信息与发函信息不一致等问题保持合理怀疑。在天津宇航2018年度审计过程中,未对未收到回函的个别客户实施替代程序。

新疆证监局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3名会计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新研股份已开展追溯调整工作

事实上,早在1月18日,新研股份就曾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韩华、杨立军、胡鑫、张舜、刘佳春、匡理鹏、周卫华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同日韩华、张舜、匡理鹏收到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1号)。

新研股份在公告中表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经过内部测算,公司2015-2019年归母净利润未触及连续4年为负,净资产未触及连续2年为负,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强制退市标准,亦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2018年11月修订)》13.1.1条关于暂停上市的规定,公司就2015-2019年度财务数据差错更正事项已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追溯调整工作。

不过,2月2日,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上,新研股份在回复“公司今年有退市风险吗”这一问题时表示,公司目前退市风险还需参照会计师对公司2015-2019年期间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后方可判断是否面临退市。

另据1月30日晚间新研股份披露的2022年度业绩预告,公司预计2022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300万元至100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5718万元至8418万元,同比大幅扭亏为盈。

标签: 新研股份 会计师事务所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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