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钱林浩报道 近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保险业协会”)正式发布《保险公司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自律管理准则(试行)》(以下简称《自律准则》),针对保险公司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中自律管理的有关方面进一步强化规范要求。
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包括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股票投资管理能力、股权投资管理能力、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和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依据银保监会此前发布的《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开展各类投资管理业务,均应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并在相应平台主动、及时披露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及自评估情况。
保险业协会网站发布的信息显示,截至2022年2月末,共有122家保险公司具备不同类型的投资管理能力合计287项,其中80项能力为《通知》发布后新增。
《自律准则》明确提出,保险公司投资管理能力披露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组织架构设计、保险公司专业团队构成情况、保险公司制度体系建设情况、保险公司投资运作机制等9项内容。保险公司在首次开展投资管理业务前,应当在保险业协会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系统“首次披露”模块中完成相关披露工作。对于已具备相关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公司,则应当至少每年度对各项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合规情况进行自评估,并在上述系统中相应模块完成相关披露工作。保险公司如逾期未完成年度信息披露,不得新增相关投资业务。
当发生投资团队主要人员变动、主要制度流程变更、系统重大故障异常等导致投资管理能力不符合能力标准的情形时,保险公司还应于发生变动后10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告银保监会,并在上述系统中完成相关披露工作。
《自律准则》还针对信息披露工作人员、各项投资管理能力的风险责任人和投资管理能力专业人员提出明确要求。
在自律措施方面,《自律准则》显示,保险公司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存在披露不及时、内容不准确、材料不完整或存在其他需问询事项的,保险业协会有权印发投问询函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解释说明并补充信息。若保险公司两次收到问询函并完成复函后,信息披露情况仍不符合监管标准要求,保险业协会将向银保监会进行报告后启动自律调查程序,实地查验核实相关情况。
根据《自律准则》,保险业协会在履行自律查验、发函询问、自律调查等职责后,确认保险公司存在不符合投资管理能力监管规定的事实,可如实报告银保监会后实施自律惩戒,自律惩戒包括但不限于公开通报、撤销已披露信息、暂停信息披露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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