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划人语:
金融科技在数字农业领域的快速发展融合了农业生产经营数据、农产品物联数据、电商流通数据、仓储物流数据和消费端移动支付数据,通过对海量数据的智能分析,金融支持农业产销合作的便利性和高效性逐步体现。在国际实践中,以农户生产大数据与智能投顾为特征的“美国模式”、以精品农业与物联辅助金融管理为特征的“日本模式”和以智能匹配与供应链金融为特征的“欧洲模式”各具特色,对当前我国金融科技赋能数字农业管理的技术框架和供给结构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数字农业代表着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在现代科技支撑下的集约化、信息化发展方向,是实现我国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基于电子商务和物联网络的数字农业,天然具备记录和形成海量软信息的技术要件,有助于构建数字信息驱动的农村金融新生态。2021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六部委启动金融科技赋能乡村振兴示范工程,2022年3月印发的《关于做好2022年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强调了金融机构要充分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优化风险定价和管控模型,有效整合涉农主体信用信息,提高客户识别和信贷投放能力,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积极发展农户信用贷款。
基于农户生产大数据与智能投顾的美国模式
与互联网发展和规模经营相适应,美国农业生产的数字化发展表现为多元化、差异化的产销对接模式。二十世纪初,美国有超过8000家线上涉农交易公司,线上平台的同质化竞争导致产品生产标准和价格制定话语权转向规模农场或大宗商品经销商,平台利润较低且不断兼并。为提升销售利润和市场竞争力,沃尔玛(Walmart)等综合性电商平台建立农产品事业部,采用标准化收购和基地化供应(Marketside)的双重模式,将线上和线下产品质量和价格控制在稳定范围内;而美国著名生鲜电商Local Harvest、Farmigo等企业采用了社区型交易匹配模式,简化消费者搜索农产品的流程,提供筛选和推荐功能,允许消费者直接参与农产品生产(投资农场、参与管理、共享收益),同时为会员消费者提供更丰富的产品和更优惠的价格。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不同农产品上行模式兼顾了大宗产品和区域特色产品的市场深度,从而促进农产品电商多元化、差异化发展,但也极大地增加了数字农业风险控制难度。美国以农户行为大数据为核心,逐步完善“信用合作+智能保险+社区共担”的金融科技运用体系,显著提升了农业产业链的数据驱动能力。
(一)构建以农户生产行为信息为核心的信用合作体系。美国早在20世纪70年代便开始发展农业电子台账,自动记录生产者在农资农具、机械装备、生产外包等一系列生产资料交易行为。早期农业电子台账系统由地方金融机构建设并维护,仅供地方统计和金融机构授信使用;2008年后美国政府明确经农户主动申请的农业电子台账信息可作为经营信用的一部分,农户可选择向市场公开或与其他农户互通。互通电子台账增加了农户间、农户与企业、农户与平台的信用合作能力,实现对农产品、农机具、农业服务的高效调剂,从而降低农产品电商的订单违约率;而规模较小的农业生产者(特别是缺乏抵质押品的小农户和初创农业企业)可通过在平台中公开信用信息直接与消费者撮合融资。
(二)完善和创新农业保险,实现保险数字化、智能化和流量化。美国农业保险产品种类丰富,具有高度的智能性和创新性。一方面,人工智能算法在农业保险中的运用非常普遍,运用生产大数据对农户进行差异化定价能够通过降低参保费用和道德风险以提升农户的主动参保意愿;另一方面,互联网科技公司与商业保险的业务渗透明显,农产品电商平台大多提供自我设计或合作承销的商业农险产品,构建基于区块链的社区互惠型保险网络,从而使农业保险嵌入农户的农产品电商活动。智能保险的流量参与模式消除了保险成本和其他生产成本之间的界限,农户可以用个人信用、产销贡献和持续参与度等功能化积分兑换保险或抵充保费,实现小农户行为在数字农业市场中的价值变现。
(三)将社区支持农业模式的资金活动产品化、基金化。经过电子商务(C2C)、分享式商务(B2S)、新零售(C2F)等模式的竞争和迭代,以社区支持农业(CSA)为主题的美国社区农产品数字销售服务日趋发达,2018年美国社区农产品线上交易次数超过30.7亿笔,接近亚马逊全类别电商交易次数的2倍。由于社区农业电商平台规模小、辐射弱,对订单价格和数量的对冲能力不强,因此2008年后大量社区电商平台和金融机构合作建立风险共担机制,推动了地方产品的线上销售。一方面,平台脱离或部分脱离传统经销模式,转而基于信息匹配算法建立订单撮合机制,运用产销大数据为消费者推荐成本最低的产品渠道;另一方面,为增强盈利能力,多家平台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建立智能投资顾问系统,将品种选择、生产管理、产销对接、采收运输等多个核心环节的信贷需求产品化、基金化,社区会员、农户会员和金融机构共同完成CSA的轻量化构建,实现数字农业风险的社区共担。
基于精品农业与物联辅助金融管理的日本模式
与美国较为丰富的农产品电商层次不同,日本农产品数字化发展起步较晚。自2000年制定农业信息化战略以来,每年日本政府对农村电子商务的财政投入均超过农业总投入的7%,2015年后略有下降,但仍超过5%。2017年,日本完成第三次农户网络信用认证,标志着农户在互联网上销售农产品与线下销售享有完全相同的政策补贴和税收优惠。长期以来,日本的农产品进口数量占消费量的60%,包括仓储运输在内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有机嵌入国、都/道/府/县、市/町/村等3个级别的农业协会,59.1%的蔬菜和66.5%的水果产品由农协组织交易,这使得日本90%以上的农户为农业协会注册会员(含正式会员和准会员),农业合作关系紧密。由农产品仓储运输行业升级而成为线上交易平台的服务机构众多,早期以产销对接为主要服务内容的农产品电商平台大多规模较小,缺乏市场竞争力。2017年以来,大地宅配、原叶等电商平台仿照美国CSA开发出适合本土农产品和有机农业的线上对接系统,经过3年发展逐渐形成“线下参观、线上订单、风险分摊”的多元化、数字化精品农业销售模式,以平台为核心构建与农协平行的“农户+消费者+社会服务”系统。
(一)构建基于物联网的农产品数据反馈系统和辅助金融管理。日本的农户和消费者较为注重隐私管理,虽然超过88.5%的农产品线上交易均由银行卡(信用卡)完成,但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服务部门均无权将线上交易过程中的资金行为或订单行为引入信用指标,农业统计部门也不采集微观农户的生产经营数据。与农户行为数据缺失相对应,日本对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微观数据采集却非常细致,早在20世纪80年代便开始对畜牧业产品进行全流程物联管理,并逐渐向林果种植业和水产养殖业延伸。早期农产品物联信息主要用于追踪产品产地和质量,由微观农户和农业加工企业产生,信息在经销阶段固化为产品属性并具备信息回溯能力,但该模式造成下游部门无法向上游部门反馈市场信息,农户是物联网络的建立者、物联信息的提供者而非物联数据的分析者。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农协要求配备驻村信息技术(IT)专员后,基于物联网的数字农业管理发生了较大变革:一方面,农户可以从消费终端接收到农产品销售数据反馈,通过分析反馈信息调整下一年度生产规模,如山梨县、长野县定期发布葡萄交易流程数据,细化市场对品种、甜/酸度、核态和包装等属性的偏好,并给出对栽培规模、环境和技术的详细建议;另一方面,政府农业补贴和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均参照电商物联大数据分析结果进行调整,以经济手段鼓励农户引入新品种、新技术,合理优化产量和劳动时间在不同产品间的分配。
(二)引入金融科技公司,联合开发精品农业生态平台。由于农地面积稀少、分散,不适合大型机械作业,日本农业以集约化、精品化为主要特征,本土农产品价格高于进口同类进口产品。随着农产品电商发展,国内超过30%的金融科技公司涉足农业投资项目,以精品农业为主题的金融科技公司不断增多,2019年新成立数量(76家)较2018年上涨38.2%。引入金融科技公司后,日本农产品电商平台不断创新。
第一,线上线下交易模式(Online To Offline,O2O)多样化。金融科技公司为农户搭建物联网络的可视化平台,消费者在家中就可以看到生产过程,平台将农户形象和产品形象卡通化,按实际经营规模的千分之一到千分之四设置线上农场,对接真实的物联大数据;消费者可以通过线上操作投入资金并参与生产管理,最终获得消费抵用券或参与线下采收,数字农业风险被分散至数以千计的线上会员。
第二,推动先进农业技术的运用和渗透。日本金融科技公司累计提供了高达6.7亿日元的农用无人机融资租赁服务,无人机数量从1995年的307架增至2018年的2400架,操作人员数量14000人;同时,线上采购的质量控制模式(B2Q)不断完善,金融科技公司为农户采购农机具提供统一的第三方鉴定,运用市场数据建立动态农资采购模型,优化不同规模农户的投入结构,尽可能消除非系统风险。
第三,创新“流量+场景”的社会化服务体系。金融科技公司主动联合农产品物联数据机构和数字农业平台搭建产销对接情境,邀请地方明星、龙头企业、民俗专家和优秀匠人推荐农产品,将产地、品牌、品种优势具象化并与生活态度、婚丧传统和品质标准相联系,拓宽销售,用流量带动农产品线上展示和抢购场景。
基于智能匹配与供应链金融的欧洲模式
欧洲的电子商务发展历史悠久,境内和跨境电商具有相对完整的组织机制和市场经验。1994年,德国政府提出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规划,以农产品、农资农具、农用机械等交易为主的电商网站逐年增加,2013年达到增速峰值26.8%,此后增速放缓并稳定在年增长12%左右。由于电商网站数量较多,平均规模较小,德国林果种植业电商订单比重不足总产量的10%,畜牧业电商订单比重仅为17.9%;数字农业平台针对特定农产品的地头收购具有季节性,农产品仓储和物流成本主要由电商企业承担。而英国的农产品线上交易则主要由FOL、Ocado、Foodtrader等几家大型农业电商平台垄断,采取阿米巴经营模式(Amoeba)将货采、物流、经销和配送等环节下放给小型社区服务商。Ocado“智能橱窗”功能将离线商务模式(O2O)发展为“智能手机+定点超市+休闲农场”的垂直营销模式,消费者能够以批发价格一次性买入大量农产品,然后根据平台提示或定制较长周期内的消费规划,从线下合作商业超市(Waitrose)提取新鲜农产品或接受定时配送。不难看出欧洲数字农业模式中,仓储和运输风险主要由平台方承担,继而转嫁给终端消费者。
(一)搭建农户与数字农业平台的智能匹配系统。与CSA模式将农户和消费者直接匹配的做法不同,德国采用农户与数字农业平台智能匹配的模式,减少产销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一方面,德国政府对农业信息化投入巨大。农业部门设立三级农业信息服务中心,向农业经营者、农业企业和涉农服务业提供数字农业市场信息,获取信息无须支付任何费用;智能手机、移动支付、高速宽带等业务均被纳入农村基础网络设置建设,农户能够以极低的价格租用购买或租用智能设备;地方政府和农业协会引导金融业务非营利化,农业贷款有17%的政府补贴和20%-30%的金融机构优惠,农场主可通过申请初创农产品加工企业而获得贷款免息。另一方面,德国对农产品监管非常严格。德国商务促进委员会指定并执行农产品电商标准,每年对农户和农业企业进行考核并发放“信任标记”,未获得该标记的农产品无法进入线上平台交易并限制生产和消费信贷额度。处于市场弱势地位的线上平台会引入金融科技公司分析生产和销售市场数据并预测农产品产量和质量,向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特色农产品生产者提供支持资金和价格保障,签订采收合约。
(二)运用金融科技降低数字农业平台的仓储运输风险。英国数字农业平台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第一,季节性采收的农产品在仓储过程中存在损耗,集中仓储的单位成本较低,但与线下超市、消费者距离较远,从而增加货运和冷链投入;第二,农产品线上销售的退货损耗较高,退货商品应避免原仓库存储并降级认定,即与原标准商品分开存储或选择进入线下橱窗;第三,采用Amoeba模式构建的社区电商服务部门缺乏跨区域运输的能力,特别是针对冷鲜农产品的远程运输,造成结构性的供求错配。
针对上述问题,包括Ocado、FOL在内的多家农产品电商企业与金融机构合作,将跨区仓储和运输流程金融化:一方面,金融机构以大型电商企业为龙头,建立基于业务授权的供应链金融体系。社区电商服务的推进服从大型数字农业平台管控,即“人不找货,由货找人”,数字平台根据销售大数据直接分配业务量,金融机构根据平台提供的实时业务量信息构建区块链,并向社区电商服务部门提供备用金和保险。社区团队可领用相关金融产品用于租赁车辆、雇佣人员和铺点进货等业务并获得风险保障,从而依特定算法将大型数字农业平台经营风险分摊到数以万计的社区服务网点。另一方面,数字农业平台引入金融机构,广泛吸纳第三方服务企业共同创新大物流金融场景。与平台及社区电商服务接触的仓储运输服务企业和线下商超门店可根据订单数量和服务等级获得相应授信,从而提升线上平台的线下资源整合能力,根据消费大数据确定代售商品、退货商品的线下分布和促销策略。
我国数字农业市场的金融科技发展前景
通过对美国、日本和欧洲等地数字农业金融科技管理模式的分析,不难看出各国“金融+农业”的模式选择与农业经营特征和制度环境联系紧密,金融科技为农业数据采集、市场数据分析、资金优化配置提供了具有针对性的整合方案,提升了农产品数字产业链的信贷活动能力,有效分摊产销各环节风险。目前我国数字农业仍处于起步阶段,农产品上行电商和物联管理仍是农业数字化、智慧化发展的重要载体,亟须引入金融科技完善数字信息运用和市场引导,因此研判和借鉴国际市场经验对我国深化数字农业市场改革、完善线上线下结合的多层次多主体市场结构具有积极意义。
(一)将发展CSA作为下一阶段数字农业金融科技工作重点。美国和日本的实践均表明,社区支持农业模式能够增强消费者与农户的金融互动,促进线上平台垂直渗透。地方政府可引导金融科技公司与电商平台合作搭建农产品生态平台,建立基于农户信用(P2P模式)和产品特征(B2S模式)的消费者会员投资机制,吸引消费者投资特色农产品、绿色有机产品、先进生产经营模式等。通过引入O2O合作机制,鼓励消费者以会员身份参与生产体验、融入休闲农业活动,以优惠价格从农场或线下超市获得优质农产品。
(二)创新发展互联网农业保险,引入智能化、流量化保险场景。我国互联网保险已初具规模,但承保范围和适用场景较为单一,与地方特色农产品衔接不足。美国实践表明,人工智能和区块链技术能够有效降低互联网保险费率,将生产行为转化为功能性积分用于抵充保费,从而提升农户的参保意愿、减少政府补贴支出,农业生产大数据的采集运用也为智能保险精准定损和赔付提供了便利。欧洲实践则表明,物流保险应摆脱保价模式,转而对接电商平台物流大数据主动为社区电商服务部门签订保险合约,为货物灭损、配送延时、错运错收提供金融保障。
(三)扩大以数字农业平台为核心的供应链金融体系。随着“互联网+农业”的不断发展,农产品电商平台逐渐成为农业产业链中多个环节的重要衔接机构,即农产品物联和交易数据驱动的综合性数字农业平台。当前我国高度重视电商消费金融发展,而对生产端和服务端数据分析和运用的重视不足。根据日本和德国电商经验,我国应鼓励金融科技引导农业技术创新和运用,将特色优质农产品扩大生产规模、保障价格风险等需求算法化、自动化;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将农户、加工企业和服务企业与大型数字农业平台的业务合作、应收账款作为交易信用,将自偿性融资业务产品化、工具化,并运用产销数据降低信贷风险。
(四)围绕金融科技重构农产品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受各国信息安全政策影响,美国以农户为对象采集生产经营数据并作为农户市场信用,日本则构建复杂的农产品物联信息采集网络间接反映生产结构,德国根据线上农产品质量安全对农户进行信任标记。当前我国农产品信息披露标准较低,初级农产品、加工品和食品缺乏信息披露标准的详细划分;同时我国尚未出台相关规范明确要求电商平台提供包括原产地、品种认证、品质分级等各项体现农产品附加值的属性信息,可参考德国模式将食品安全认证纳入农户与数字农业平台的金融对接,以金融信息为锚点建立并完善农户对农产品的主动分级和信息披露。
(作者单位:南京邮电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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