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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近日发布《农业保险精算规定(试行)》(以下称《规定》),将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适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和森林等农业保险业务。
具体来看,《规定》明确,农业保险费率标准公式为:费率=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其中,基准费率=基准纯风险损失率/目标赔付率,目标赔付率=1-附加费率。财政补贴性产品的费率调整系数范围为[0.75-1.25],其他产品的费率调整系数范围为[0.5-1.5]。
银保监会表示,《规定》通过明确农业保险费率中的基准纯风险损失率、附加费率和费率调整系数三要素的使用,实现农业保险价格围绕风险进行有管理的浮动。将财政补贴性产品的费率调整系数浮动范围限制在[0.75-1.25],其他产品的浮动范围限制在[0.5-1.5],有利于农业保险平稳可持续发展。
《规定》还提出,对于中国精算师协会已发布农业保险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的产品,公司定价时的基准纯风险损失率应当使用行业基准。财政补贴性产品的附加费率不得高于25%,其他产品的上限可以适当提高。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费率与标的风险、经营成本相匹配的原则,合理确定费率调整系数和附加费率,并进行保费充足性测试。
在费率回溯和纠偏方面,《规定》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费率回溯和纠偏机制,动态监测、分析费率精算假设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偏离度,合理考虑大灾影响,及时调整农业保险费率。对于使用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的产品,保险公司的费率调整限于费率调整系数和附加费率。中国精算师协会应当加强农业保险风险区划研究,构建农业生产风险地图,发布农业保险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并根据市场实际风险情况,适时更新测算农业保险基准纯风险损失率,建立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调整的常态化机制。
在保费不足准备金的评估方面,《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完善农业保险的保费充足性测试流程,评估保费不足准备金。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末根据本规定评估农业保险保费不足准备金,并在次年3月31日前将评估结果报告公司所属监管机构。
《规定》还明确了总精算师的职责。具体来看,保险公司总精算师作为公司农业保险精算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遵照监管规定,切实履行责任;同时,应当在农业保险的准备金评估和产品定价过程中,充分考虑农业保险经营的季节性、地域性等特点,并审慎估计大灾损失。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准备金回溯出现不利进展或持续定价不足等风险,总精算师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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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近日发布《农业保险精算规定(试行)》,将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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