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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天下!健全信用事项决定机制 助力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市场行稳致远

  • 2023-02-24 19:56:22 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2月24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了《中国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信用事项决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业务问答,回应了市场普遍关注的9个方面问题。

问:信用事项决定机制是什么?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答:信用衍生品属于事件驱动型衍生品,交易双方可能会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风险承受能力不同,对信用事件、承继事件等发生与否以及发生时间存在分歧,从而影响结算和对冲效果。

信用事项决定机制是在仲裁、诉讼等争议解决渠道之外,依托自律组织搭建由市场机构组成的决定委员会,对信用衍生产品交易中涉及的信用事件、承继事件等事项进行集体讨论、统一判断的市场化安排。相比于仲裁、诉讼,信用事项决定机制更为快速,能更好满足金融市场交易的高效性要求。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信用事项决定机制作为信用衍生品市场的重要配套机制,不仅可作为交易双方产生争议的解决机制,也可以根据双边约定作为固定流程环节。

问:请介绍CRM信用事项决定机制的议事框架和决策规则?

答:为充分尊重市场意思自治,《中国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信用事项决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搭建“决定小组+复议会议”的双层议事架构,以绝大多数投票通过为决策规则。其中,决定小组由具备代表性的CRM市场机构组成,对信用事项在有序、充分的讨论的基础上作出独立投票,针对信用事件、承继事件等关键事项需经80%及以上机构表决通过。对于首轮投票未达80%的关键事项,提交复议会议进行终审。复议会议由复议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5名个人专家组成,需充分听取决定小组不同立场的辩论后独立投票形成最终结论,复议决议秉持“不轻易推翻初审多数立场”的设计思路,对于首轮得票较少的选项,需全部复议专家支持方可为最终结果。

问:决定小组与复议专家是如何组建的?

答:决定小组的组建依托核心交易商和一般交易商的主体分层,充分兼顾专业、公允和有利于结论应用等因素。在总体数量上,共有18家机构,提升市场初期参与者覆盖面;在成员结构上,核心交易商与一般交易商保持2:1的比例,其中核心交易商席位细分为7家银行类和5家非银类机构,注重平衡机构类型多样性;在选取标准程序上,重视专业能力和利益关联度,以CRM交易量作为主要考量指标,具体选取方案和名单由协会金融衍生品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办公会结合市场发展现状决定。此外,集中清算机构可作为观察角色,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

复议专家库的组建重点考察专业水平和市场认可度,由于复议议题主要涉及信用事件、承继事件定义与现实场景的适配解释,拟由10名以上具有CRM研究及从业经验,具备较高专业素质和市场认可度的金融、法律、会计专家构成,专家库名单由市场机构推荐,并经协会金融衍生品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办公会审议确定。单次复议会议中,将结合议题随机抽取5人,其中至少有一名律师。

交易商协会将公布决定小组任职机构和复议专家库名单。

问:决定小组任职机构的职责有哪些?为什么《规程》允许持有待议参考实体CRM头寸的决定小组任职机构参与决策?如何保证决策的公允性?

答:决定小组任职机构任期2年,可以连任,并应严格遵守《规程》关于签署任职承诺书、关联方回避、保密义务等各项要求。任职机构应当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积极参加决定小组会议,并按照公正、独立、客观的原则,对信用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

国际上,持有待议参考实体信用衍生品头寸的任职机构参与决定小组会议并表决是常见的机制安排。相关机构充分表达观点并倾听其他专业机构意见,有利于后续决议结果的运用,增强信用事项决定机制公信力。因此,借鉴国际经验,《规程》允许持有待议参考实体CRM头寸的决定小组任职机构参加会议,并建立相关机制保障决策公平、减少利益冲突风险,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尽量降低单一利益相关方对投票结果的影响,包括平衡决定小组成员中核心交易商与一般交易商的比例、每个小组成员持有一票、关键问题80%以上表决通过等;二是任职机构及专家需签署任职承诺书,秉持公正、独立、客观的原则尽职履责;三是投票结果将定向披露,提高决策结果的透明性。

问:目前可审议的信用事项有哪些?具体事项的决策基础和依据有什么规定?

答:目前可审议的信用事项包括信用事件、拍卖结算、承继事件、替代参考债务等《中国场外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基本术语与适用规则》(以下简称《基本术语与规则》)已有定义的类型。

在具体事项审议过程中,任职机构对待议题以公开信息为基础,以《基本术语与规则》及与待议议题有关的其他文件为依据、遵照商业合理原则进行判断决策。需要特别说明的,《规程》中所指“公开信息”符合《基本术语与规则》定义的公开信息。

问:信用事项决定机制中是如何体现透明原则的?

答:透明原则体现在信用事项受理过程及决议结果的披露要求。《规程》对收到提议申请、申请受理结果、决议结果均要求秘书机构公开发布,并对发布时间和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除公开披露外,决定小组和复议专家的投票明细面向所有核心交易商及一般交易商定向公布。在遵循透明原则的同时,《规程》也注意保护相关机构的商业隐私,例如要求不得公开提议申请机构的名称、交易头寸情况等。

问:拍卖结算机制也是国际信用衍生品市场的通用安排,《规程》中对于信用事项决定机制与拍卖结算机制是如何衔接的?

答:拍卖结算是在国际信用衍生品市场发展到较大规模时,通过拍卖的方式确定信用衍生产品可交付债务的最终价格,以解决实物结算方式下可交付债务难以获取、现金结算方式下结算价格难以确定等问题。根据前期调研情况,目前CRM市场仍处发展初期,推出拍卖结算机制的条件暂不具备。一方面,目前CRM市场普遍约定实物结算方式,与基础债券市场相比CRM交易规模较小,可交割债务短缺风险暂不突出。另一方面,拍卖结算高度依赖市场关于风险债券的定价及提供流动性的能力,而当前CRM市场发展阶段还不适合拍卖结算进入实践。不过,《规程》预留了决定小组是否开展拍卖结算、确认可拍卖债务等拍卖条款的接口,对于拍卖结算的触发条件、具体运作机制等可结合市场具体情况再行确定。

问:什么机构可以申请启动信用事项决定机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如何提交?

答:具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相关交易头寸的核心交易商、一般交易商可以向秘书机构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提议,申请启动决定小组工作机制。

提议申请的材料至少包括:一是对申请事项的描述,包括待议参考实体发生的信用事项类型、发生的时间和对信用事项的基本描述等;二是符合《基本术语与规则》中“公开信息”术语规定、可合理支持所述信用事项已发生的任何事实、信息或资料。

提交方式有两种,可任选其一:一是将相关材料的电子版本发送至crmti@nafmii.org.cn;二是将相关材料的纸质版本寄送至秘书机构。

问:如何理解信用事项决定机制下做出的决议有效性?

答:信用事项决定机制下做出的决议对接受该机制的交易具有约束力,但交易一方或双方仍有权诉诸仲裁或司法。对于交易双方在交易有效约定或相关补充协议中选择接受信用事项决定机制决议结果的交易,决议具有约束力。但值得说明的是,即使《规程》明确其决定对上述交易双方具有约束力,交易一方或双方对决议结果持不同观点的,仍然有权在对该决定小组的决定不服时将有关争议提交法院或仲裁庭进行解决。

标签: 基本术语 交易双方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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