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风险是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完善的风险分类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风险的前提和基础。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近日正式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办法》实施充分考虑对机构和市场的影响,合理设置了过渡期,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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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共六章48条,要求商业银行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审慎性和独立性原则,对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表内外金融资产开展风险分类。与现行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相比,《办法》拓展了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提出了新的风险分类定义,强调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的分类理念,进一步明确了风险分类的客观指标与要求。同时,《办法》针对商业银行加强风险分类管理提出了系统化要求,并明确了监督管理的相关措施。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金融业态的不断丰富,商业银行业务快速发展,资产结构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办法》的出台对于新形势下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十分必要。”工商银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李志刚表示,《办法》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对非信贷资产提出了明确的分类要求,强调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的分类理念,细化了重组资产风险分类要求,有利于推进商业银行做实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准确识别风险水平,全面掌握各类资产的信用风险并有针对性地加强信用风险防控,更好地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完善风险分类标准 存量业务设置较长过渡期
完善的风险分类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风险的前提。1998年,人民银行出台《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提出五级分类概念。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五级分类监管要求。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发生较大变化,风险分类实践面临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2017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审慎处理资产指引》,明确了不良资产和重组资产的认定标准和分类要求,旨在增强全球银行业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的一致性和结果的可比性。新会计准则也对部分金融工具分类随意性较大、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滞后及不足等问题提出新的要求。
“《办法》对不良资产认定标准的设置更加科学合理,在充分考虑不同条款影响和不同类型机构差异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更有利于商业银行真实、准确反映资产质量情况,实现信用风险有效防控。”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办法》实施充分考虑对机构和市场的影响,合理设置了过渡期,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于商业银行自《办法》正式施行后新发生的业务,即2023年7月1日起发生的业务,应按照《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办法》正式施行前已发生的业务,应制订重新分类计划,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计划、分步骤对所有存量业务全部按照《办法》要求重新分类。
农业银行总行信用管理部总经理张晓男表示,相较于《指引》,《办法》针对商业银行资产结构的变化,拓展了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强调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的分类理念;抓住重组资产、交叉违约、逾期天数等关键问题,提出了新的风险分类标准,针对性、指导性、实操性更强。另外,《办法》也更加符合当前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实际情况,为商业银行全面、真实、准确、审慎反映信用风险提供了有力的指引和过渡期安排。
风险分类对象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
《办法》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商业银行应对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按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商业银行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不包括在《办法》之内。
《办法》提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要求。金融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类,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设定零售资产和非零售资产的分类标准,对债务逾期、资产减值、逃废债务等特定情形以及分类上调、企业并购、资管及证券化产品涉及的资产分类等问题提出具体要求。
接下来,商业银行应如何对金融资产开展风险分类?准确分类是商业银行做好信用风险管理的出发点,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开展风险分类,并根据债务人履约能力以及金融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分类结果。对于暂时难以掌握风险状况的金融资产,商业银行应从严把握分类标准,从低确定分类等级。此外,商业银行应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独立判断金融资产的风险程度,不受其他因素左右而影响分类结果,确保风险分类真实、准确反映金融资产的风险状况。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强调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的分类理念。对此,前述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称,根据现行《指引》,风险分类以单笔贷款为对象,同一债务人名下的多笔贷款分类结果可能不一致,既可以是正常类、关注类,也可以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巴塞尔委员会在《审慎处理资产指引》中提出,如果银行的非零售交易对手有任何一笔风险暴露发生实质性不良,应将该对手所有风险暴露均认定为不良。借鉴上述概念,考虑到对公客户公司治理和财务数据相对完善,《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非零售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债务人在本行债权超过10%分类为不良的,该债务人在本行所有债权均应分类为不良;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的,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
需要指出的是,以债务人为中心并非不考虑担保因素。对于不良资产,商业银行可以依据单笔资产的担保缓释程度,将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名下的不同债务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对于零售资产,考虑到业务种类差异、抵押担保等因素影响,银行也可以对单笔资产进行风险分类。
合理考虑逾期天数和信用减值影响 明确重组资产分类要求
商业银行开展风险分类的核心是准确判断债务人偿债能力。逾期天数和信用减值是资产质量恶化程度的重要指标,能有效反映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从逾期天数看,《办法》明确规定,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超过90天、270天应至少归为次级类、可疑类,逾期超过360天应归为损失类。《办法》实施后,逾期超过90天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从信用减值看,《办法》参考借鉴新会计准则要求,规定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应进入不良,其中预期信用损失占账面余额50%以上应至少归为次级,占账面余额90%以上应归为损失。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提出了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要求。现行《指引》未充分明确重组贷款涉及的“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以及“合同调整”两个关键概念,且规定重组贷款均应分类为不良。借鉴国际经验,《办法》进一步细化了重组的概念。
具体来看,一是明确重组资产定义,重点对“财务困难”和“合同调整”两个概念作出详细的规定,细化符合重组概念的各种情形,有利于银行对照实施,堵塞监管套利空间。二是将重组观察期由至少6个月延长为至少1年,在观察期内采取相对缓和的措施,有利于推动债务重组顺利进行。三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再统一要求重组资产必须分为不良,但应至少分为关注。对划分为不良的重组资产,在观察期内符合不良上调条件的,可以上调为关注类。四是对多次重组的分类作出明确规定,要求观察期内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或虽足额还款但财务状况未有好转,再次重组的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并重新计算观察期。
《办法》对商业银行影响可控
谈及《办法》实施对商业银行资产质量的影响,前述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办法》起草过程中已就其影响对包括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在内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进行了定量测算。测算结果显示,《办法》的影响总体可控,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资产质量整体处于良好水平。
在《办法》要求下,商业银行应在持续稳健经营前提下,制订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全面排查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尽快整改到位。对于新发生业务,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存量资产,应在过渡期内重新分类,实现按时达标。同时,商业银行要按照《办法》要求,建立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完善风险分类管理制度,优化信息系统功能,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披露,切实提升风险分类管理水平。
针对如何落实《办法》要求,李志刚表示,下一步,工商银行将按照《办法》规定,制订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全面排查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情况,做好相关工作部署。同时,建立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完善风险分类管理制度,优化信息系统功能,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披露,切实提升风险分类管理水平。张晓男表示,后续农行将全面梳理现行资产风险分类治理架构、运行机制、制度体系和信息系统,客观开展差距分析,进一步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完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细化分类标准和方法,强化监测分析,规范统计报告,加强内部审计,及时披露信息,有计划、按步骤推进《办法》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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