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聚龙股份、邦讯技术、当代东方3家公司收到了深交所发出的股票终止上市决定。而在前一天,*ST金泰、*ST济堂收到上交所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数据显示,上述5家公司股东户数合计超12万户。
退市,一般是指上市公司由于未满足交易所上市标准而主动或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形,即上市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由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退市包括强制终止上市和主动终止上市两种方式。2021年年初,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正式落地,常态化退市机制加速形成。今年是退市新规落地的第二年,新规威力彰显。近一个月来,沪深交易所终止上市的股票数已超过30只。
在企业退市过程中,做好投资者保护工作十分重要。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群体,中小投资者在信息、资金、专业知识等方面处于弱势,在退市过程中,自身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一方面,上市公司需对公司实际运营状况、财务数据、重组计划及其进展情况、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等内容进行披露,便利中小投资者作出决策;另一方面,投资者有必要了解退市新规下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安排、退市整理期制度以及终止上市后的股份转让安排,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从退市过程中投资者的知情权看,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股票,股票简称前均被冠以“*ST”字样。公司应就此及时发布公告,内容包括: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原因;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意见及具体措施;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之后,公司股票被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应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及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相关情况,包括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登记、转让和管理事宜,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及预计最后交易日期等。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部分股票临近退市却逆势上涨,引发监管部门关注。6月6日晚间,上交所发布了关于退市西水股票异常交易情况的通报。上交所官微通报称,6月6日,退市西水股票价格出现异动,个别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拉抬股价、以涨停价大额申报等影响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误导中小投资者交易决策的异常交易行为。上交所已依规对相关投资者连续实施暂停交易的监管措施。上交所再次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风险、合规交易。
事实上,在退市过程中,交易所除进行必要的退市风险警示外,还应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对投资者开展专题教育活动,纠正中小投资者长期存在的“政府一定会出手救壳”“闹一闹就会有人管”的错误认识和侥幸心理,促使投资者建立理性投资、价值投资、长期投资和风险自担的理念,承担因自身投资行为可能产生的风险。
需要指出的是,退市不是一退了之,尤其是存在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和中介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随着新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发布实施以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规则的落地,证券投资者保护体系和民事赔偿机制进一步健全。涉及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如果退市,投资者可通过先行赔付、责令回购或者通过单独诉讼、共同诉讼、申请适用示范判决机制、普通代表人诉讼及特别代表人诉讼等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服中心也可适时依法启动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并提供其他相应法律服务。
近年来,我国多元化的投资者保护机制日益健全。如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成功落地,康美药业案从普通代表人诉讼顺利启动,不到一年时间即完成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转化、判决、赔付,5.2万名投资者获赔24.59亿元,其中,损失金额50万元以下的中小投资者人数占比超过99.4%,均通过破产重整程序获得一次性全额现金清偿。此外,投资者保护机构积极参与五洋债、飞乐音响、中创环保等普通代表人诉讼实践,接受法院委托为投资者提供损失测算等服务,已判决的普通代表人诉讼中,有千余名投资者获赔近10亿元。
市场化退市制度是市场吐故纳新的重要安排。当前,常态化退市机制正在进一步健全,应退尽退的共识逐步形成,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市场新生态正逐步构建。不过,构建良好的市场秩序非一朝一夕之功,健康有序资本市场的形成需要经历不断调整完善的过程。新证券法实施之后,A股退市制度朝着常态化、精细化的方向不断完善。相信退市制度的完善对于保障注册制全面推行、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以及助力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都将产生积极作用。
在企业退市过程中,做好投资者保护工作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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